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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样本

91 2023-11-16 07:33 admin

一、车辆租赁合同样本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三、提供一份详细的供车合同样式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移交清单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租用期定为*年,自200 年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到期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提供的出租车辆必须是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牌证(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养路费证、年检牌等)附件齐全有效的车辆,并与承接方交接清楚。

5、出租方应负责指定修理厂对出租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维护保养作业。

6、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7、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承租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事故处理、车辆维修、车辆被扣期间租金照付。在车辆保险范围之内的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

2、承租方必须按正规程序和出租方要求合法驾驶、使用车辆,对其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如汽油费等)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方不得在租期内对承租车辆用于转租、转借、抵押、倒卖、质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用出租方车辆以经营为目的运输活动等。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预期营运损失。

4、承租方不得私自改装或加装车辆设施,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汽车零部件和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对承租车辆及车辆设施、附带设施完好齐全负责,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5、承租方不得私自拆除里程表链条和两端的铅封,否则每日加收违约金××元。

6、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及其拥有的或为他人代管的财产(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7、租期结束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还回车辆。还车时应保持车辆驾驶室内、外清洁,否则加收××元罚金。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

1、承租方应熟练掌握车辆的正确操作方法,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等。

5、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6、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

2、对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因各种事故的发生,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导致损毁、灭失相应产生的有关责任,双方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直接损失部分

A保险人承担:出租方已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等,且保险期限包含租赁合同全过程。若引发损毁、灭失的事故属保险人负承保责任的事故,承担有关责任所需赔偿、补偿金额由保险人承担。

B承租方补足:若承担有关责任所需的赔偿、补偿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保险金额),超过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C承租方承担:若引发损毁、灭失的事故不属保险人负承保责任的事故,或是因承租方违反了法律、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应尽义务的有关规定,导致保险人依法拒赔,有关责任所需的赔偿、补偿金额由承租方承担。

(2)潜在(内在)损失部分:

A如引发租赁车辆损毁、灭失的事故,承租方及其驾驶人员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租赁汽车修复后的实际情况,要求承租方按修理汽车工料费总费用的50%补偿出租方,以弥补因该车辆遭受事故后对折旧、性能等方面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

B承租方租赁期间内,因事故使租赁车辆超过租赁期仍不能正常营运的,应根据实际的影响天数(超租期)补偿出租方营业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天数×(1+10%)。本条也适用于承租方因丢失证件、牌照造成出租方营业损失(超租期)的补偿。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赔偿、补偿金额,首先应以承租方提供的抵押金抵付,不足部分仍由承租方补足。

本规定不影响保险人依法行使其代位追偿权。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身份证号码 代表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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